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2-18
来源:
作者:
各辖市、区卫生监督所、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到建筑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市卫生监督所、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站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强化夏季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预防食物中毒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防范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现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建筑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关系到我市各项重点工程的顺利推进和文明城市建设大局。各级卫生监督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到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继续深化我市建筑工地食堂的规范化建设,强化日常监督管理,采取更加坚决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水平。
二、明确职责,加强合作
各辖市、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审查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凡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的一律不发许可证。对未办理许可证经营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各辖市、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工地食堂日常监督管理纳入建筑工地安全管理体系,把建筑工地食堂的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情况作为对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考核和文明工地等评先评优内容,督促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全面落实各项餐饮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本市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之间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互通建设项目新开、竣工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和食品安全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紧密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努力消除食物中毒隐患。
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筑工地食堂管理人员是食品安全直接负责人,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确保《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告知书》(见附件)的要求落到实处。各工地食堂应建立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责任人应及时报告所属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和建筑业安全监督部门,严禁瞒报、谎报、迟报,同时积极做好相关处置工作,防止事故危害的扩大。
三、抓住关键,强化监管
目前,食物中毒已进入高发季节,各辖市、区卫生监督所要认真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强化夏季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预防食物中毒的通知》要求,开展工地食堂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对食品采购索证索票、食品加工制作等重点环节以及青占鱼、四季豆、熟食凉菜等高危品种的监督检查,排查食物中毒隐患;各辖市、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告知书》下发到各建筑工地,做到应知尽知,同时督促各建筑工地食堂开展自查自纠,落实卫生监督部门提出的各项整改要求;近期,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和市卫生监督所将联合组织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各辖市、区卫生监督所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也应强化对监管区域内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宣传培训,增强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7月中旬,市卫生监督所和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将就各辖市、区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告知书
常州市卫生监督所 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站
2013年6 月19 日
抄报:市卫生局、市建设局
抄送:各辖市、区卫生局、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附件: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告知书
为保证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发生,确保建筑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现将建筑工地食堂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告知如下:
一、建筑工地食堂是提供建筑施工人员用餐的主要场所,必须依法取得《 餐饮服务许可证》方能开办。
二、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建筑工地食堂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身管理制度并督促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
四、建筑工地食堂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上岗操作。应严格执行晨检制度,严禁食堂从业人员带病操作。
五、应从合法单位采购食品原料,并按规定索证索票;严禁采购、使用过期及劣质食品、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和地沟油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严禁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应严格执行采购验收制度,杜绝腐败变质、感官异常、标签标示不符合要求、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
七、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储存时要保证冷库、冰箱、加热保温等设备、设施运转正常。
八、应尽可能避免凉拌菜、生食水产品、青占鱼、四季豆、扁豆等高风险食品的制作。
九、应当做到“以需定量”,避免大量的食物剩余。烹调时必须严格控制加工时食物的中心温度和加工时间,做到烧熟煮透。
十、当餐剩余食品应及时存放于专用冷藏冰箱内,严禁室温下存放超过2 小时。隔餐食品在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保未腐败变质后再烧熟煮透。
十一、在从业人员操作、工用具及容器使用、食品存放等环节要坚决杜绝生熟交叉污染的现象。特别是生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必须做到分开使用、分开存放,并有标记。
十二、要严格落实生产加工区域、工用具及容器的各项消毒措施,保证热力消毒温度和时间、化学消毒浓度和时间符合规定。
十三、违反《 食品安全法》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告知。
常州市卫生监督所
2013年6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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